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长市大悲禅寺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713411813532635438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徐庆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自然资规行处字﹝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违法事实 | 在未经过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月至今占用天长市秦栏镇联盟村毛安组集体建设用地0.324亩(216平方米)建设大悲禅寺附属设施用房216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324亩(216平方米)至原土地所有权人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6平方米土地处以10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1600元)。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16平方米交由原土地权利人联盟村毛安组和你单位协商处置。 |
罚款金额(万元) | 2.1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0 |
处罚有效期 | 2024-03-20 |
公示截止期 | 2025-03-20 |
处罚机关 | 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